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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定型化契約,哪些條款無效
就算合約上寫了,牴觸法定規定的條款不當然有效。
房東房客的權利義務,有官方範本可以比對
內政部有公告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像是「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」「房客不得預先拋棄終止租約的權利」這類保障房客的條款,就算合約上寫了相反內容,那部分條款依法無效。
情報站
台灣現況
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明確規範押金上限與雙方權利義務,租屋前建議先比對房東提供的合約與官方範本是否有出入——來源: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。
簽了名,不代表條款一定有效
很多人覺得「合約都簽了,寫什麼就是什麼」。但牴觸法定應記載/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,即使簽名了也不當然有效,可以主張依法認定。
⚠ 常見錯誤
以為合約上寫的內容都必須遵守。牴觸法定規定的部分,即使簽了名也可以主張無效。
換你想想看
簽約前,你會怎麼比對房東提供的合約跟內政部官方範本?如果發現有出入,你會怎麼跟房東溝通?